什么是设区的市?
设区的市,即设立市辖区的非直辖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其中设区的市与地级市概念类似,但有所不同 [1-2]。设区的市即设立市辖区的市,根据地级市的行政地位,为市辖区的上级,应设立市辖区,故全国绝大部分的地级市都设有市辖区,但是也有几个地级市是没有设立市辖区的,如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海南省儋州市和甘肃省嘉峪关市,就是没有设立市辖区的地级市,这四个地级市下辖行政区建制为乡级行政区,不是“设区的市”。
2014年08月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草案拟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设区的市均享有地方立法权,可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 [9]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中国共计289个设区的市。
设区的市是指在中国行政区划中设立市辖区的地级市。这种行政区划的设置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及其周边地区,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定义和特征
设区的市即设立市辖区的地级市,是省级行政以下的第二级单位。与不设区的市相比,设区市在行政层级上多了一个市辖区,通常意味着城市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
历史背景和现状
自1981年以来,中国逐步推行市管县的行政体制,许多省份如江苏、吉林、黑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等省已部分地实现了市管县。这种体制的推行旨在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和工业基地作为经济枢纽的作用,带动广大农村和集镇经济的繁荣。
与不设区的市的对比
不设区的市是指在管辖范围内不设置市辖区,直接管理乡级行政区的地级市。例如,广东省的东莞市和中山市、海南省的儋州市、甘肃省的嘉峪关市等,这些城市没有设立市辖区,而是直接管理乡级行政区。
法律地位和立法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享有立法权,这进一步增强了其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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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5-02-03 13:09:43发表“行业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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